新民法总则对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的规定: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4、非法人组织,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是有民事权利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起死亡时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期间计算方式: 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 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147条是指出了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