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六个月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六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所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以盗窃为例,对于盗窃来说,有可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盗窃行为,可能会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情节较轻,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可以不予处罚。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有义务接受行政处罚,但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节较轻要进行综合认定,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年龄较小,态度良好,造成结果轻微,手段温和,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要进行综合考虑。情节是否较轻要结合当事人身份年龄,当事人认错态度,改正的情况,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行为人年龄较小,态度良好,造成结果轻微,手段温和,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可以被认为情节较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般而言签订了的调解协议书是不能反悔的。 多数情况下,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后,一方反悔,也不影响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但是,如果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逼迫等行为,则有可能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反悔。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不一定,询问通知书不是必须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如果需要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住处进行询问;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由此看来,并不一定需要询问通知书,在外询问时,出示工作证件就满足了法律要求。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可能有地区要求必须出具询问通知书。律师建议您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
并不存在对谁不利一说,治安案件处理要公平公正,处理结果并不因结案时间有所改变,但案件审理有时限的限制。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如果相关部门30天未能办理完相关案件,可以延长30天,若延长后仍未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毕,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案件是不会自动撤销的,只有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没有犯罪现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才会撤销案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时,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通过的,拘留会被撤销。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