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来判定: 一、如果案件符合以下条件可能法官会选择当庭宣判,即证据充分且确凿、案情不复杂; 二、如果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不会当庭宣判。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我国《刑法》规定辱骂法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法官要具体知道应该去哪个部门投诉,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 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 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如果只是投诉或举报其处事不公和乱作为的,可向其属地政法委(专管政法系统)投诉或举报,也可向属地纪委投诉或举报(只是它们是平级部门、效果不好界定),必要时也向其属地人大常委投诉或举报、向各新闻媒体报料等等。 如果是判决不公的,有确凿证据证实不公的,可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超过上诉时限(一般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内或是判决书出具日后15日内)的,可向其属地检察院申请抗诉(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当事人都可行这项权利)。如果要投诉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通常都是向上级法院或者是当地的人大代表或者纪检委来进行投诉的。大家不要再盲目的认为法官是不能投诉的。以免造成法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却得不到及时的制止,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 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 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 除此外,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进行举报。
律师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身上。 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身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止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有小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面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用费时间,只管分成。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而且可能是巨额。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行为是交易,与法律无关。
公诉人建议量刑与法官实际判刑有很大的出入属于合法现象。因为对于公诉人量刑建议,法院只是一般应当采纳,但在存在特殊情形时法官可以独立审判,不受量刑建议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及法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如实向上级部门投诉是公民的权利,不会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以及其他因素来确定开庭次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准确的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因为在第一次庭审中可能会出现证据过多,证人过多或者案情比较疑难复杂,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 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 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等情况,都可以决定进行第二次开庭,甚至第三次开庭,只要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都是合法的。
发回重审肯定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存在处罚的问题。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