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
休眠合同的守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
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包括: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如提供施工场地、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且经过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件下是承包人享有解除权,而非发包人。不过,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也可以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