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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建筑工程 2024-09-11 08:49 标签: 发包人 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包括: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如提供施工场地、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且经过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件下是承包人享有解除权,而非发包人。不过,如果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也可以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罗玉石律师

罗玉石律师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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