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在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
1、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3、通知类文书。4、其他文书。如:释放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换押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法律文书的种类:1、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2、以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自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包括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自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不赡养老人需要的证据:1、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去相关组织申请开据。2、亲朋好友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词:向相关证人收集。3、老人自己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