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
国有资产重大国计民生流失金额涉及犯罪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在破产中流失,在企业改制中流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流失,经营管理不善流失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