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在破产中流失,在企业改制中流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流失,经营管理不善流失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