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制度。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一级、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社区卫生医院报销比例为70% 同时: 1、累计计算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只负担一次。 2、住院、门规和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负担,不合并计算。 3、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