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淄博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 1、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2100元/月 2、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900元/月 3、高青县、沂源县17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