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义务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
清算义务人是指董事等理事机构的成员。但是清算组的成员不一定必须是清算义务人,只是清算义务人应当对清算结果负责。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