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清算组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直至诉讼或仲裁终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民事强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至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前,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至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前,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九款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十条 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核定,并编制债权表报人民法院审查。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至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前,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清算组需要履行如下事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