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涉及的罪名是滥伐林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刑事滥伐林木罪这样量刑处罚:1、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行为人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一、数量较大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三、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犯滥伐林木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为: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林木。具体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行为人滥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以上的; 滥伐幼树00至1000株以上的。在“10至20立方米”和“幼树500至1000株”两者之间是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只要达到其中之一的标准要求便可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面积的确定方式: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