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别: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贪污行为要比滥用职权行为构成的罪行更为严重,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贪污行为不仅在主观方面,更为故意在行为手段方面也更为恶劣。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不是一个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涉嫌贪污受贿 那么按照处罚较重的处罚。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只对一罪进行处罚的,那么另一罪就处于不处罚的状态,放纵了部分违法行为。
违规发放低保金一般是滥用职权。违规发放最低收入保障金的,如果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是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职权没有四个特征,只有两个特征。构成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是: 1.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 2.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的处理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