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派出所的主管分局、上级公安局纪检部门投诉。如果上级公安局不作为,可以向检察院监督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 1、如有可能辩护律师要努力收集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 2、在搜集证据时要以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为主。尽量的不要收集调取言辞证据,因为该类证据往往是不稳定的,特别是不要去触动公诉机关的证人,而尽量收集书证物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滥用职权与贪污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
直接或者是间接造成个人的经济损失或者公共经济损失的都是可以立案的。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别:1.主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2.客体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贪污行为要比滥用职权行为构成的罪行更为严重,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贪污行为不仅在主观方面,更为故意在行为手段方面也更为恶劣。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不是一个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