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父母去世时,孩子的其他亲属和村委会等组织,可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父母去世查询资产,由当事人自己查,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必须是合法的。遗产是父母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 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再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分割的处理办法: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且法定继承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分割: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父母去世后遗产兄弟姐妹原则上平均分配,因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比例一般均等。但如果兄弟姐妹中有赡养父母义务较多的,可以多分配一点,有赡养能力却不赡养的,少分一点。
姐姐算不算监护人是有顺序的,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父母不在了或者父母无力监护,才可以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人民法院指定。《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规定,在农村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使出嫁,也不能剥夺女儿的权利。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而不因某一个家庭成员或者户主的去世而被收回。所以女儿可以继续享有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规定,在农村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使出嫁,也不能剥夺女儿的权利。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而不因某一个家庭成员或者户主的去世而被收回。所以女儿可以继续享有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