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和电梯卡绑定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管理的权利。小区的所有的设备、设施以及配套设施都是业主购买房屋当中已经分摊了,业主对所有的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有决定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一意孤行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限制业主进出自己小区域的自由,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是房管局物业科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