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
(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录音,如果是在双方电话、面对面交流过程中录制的,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是在他人的隐私场所,如住所、工作场所,通过窃听等非法手段秘密记录的,则不能作为证据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与书证之间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血迹属于物证。物证是指以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赃物、凶器、血迹等都属于物证。《证据法》规定,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血迹属于物证。物证是指以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赃物、凶器、血迹等都属于物证。《证据法》规定,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实物证据不一定是直接证据,而直接证据也不一定是实物证据,两者的分类标准不同。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是指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特征是: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3、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涉嫌犯罪可以先行拘留,只要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