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仍然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只是在所附条件实现时生效。其法律特征是: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具备下列条件订立的赠与合同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利益输送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具体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是委托人和居间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委托人则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第一,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从业条件,从事商事居间的还必须经工商登记;第二,掌握特殊职权的机关法人、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贪污罪的特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犯罪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为故意。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但股东人数有限,一般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因此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设立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商业代理具有一般代理的全部特征,也要遵循一般代理制度中的原则。但由于其商业性特点,决定其具有不同之处: 1.在商业代理,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2.商业代理人除具备一般代理人的资格外,即在相当情况下商业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职员或者雇员或者经过商业登记或企业登记的商人。 3.商业代理本身本身即是商业行为,因此经营中的代理均是有偿代理。这种代理的内容都是体现商品交换关系的财产关系。 4.商业代理关系层次比较复杂。它不仅在商事主体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而且通过企业内部的职员,还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深层次的代理关系。 5.商业代理系委托代理,在授权方式上往往体现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有: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
首先,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所实行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与国家各级权力机构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审理并建立法律体系或司法解释的过程有着显著区别;同样地,它亦有别于那些由非政府组织所订立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规定。 其次,这种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作为一种规则制定的进程。 与之相对照,在处理各个具体行政事务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从范畴上来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执行性、补充性以及自主性的三种类型。 其中,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那些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则而推出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的典型特征在于并不试图创造新的合法权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