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夫妻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可以依约定产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规定。法定夫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如果前述第(一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什么是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也就是夫妻一方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有: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