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审理刑事案件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