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这个问题各地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回答。有的情况下,亲属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给派出所账户来打钱。有的情况下,亲友可以在工作时间去看守所内勤处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其他财物,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这要看是何种肺炎以及肺炎的严重程度。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因为在押服刑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罪犯是必须体检的,如果不体检而直接收监,是违法的。对于不符合收押情形的可以暂不收监。都是一些常规检查(各个地方的监狱规定有所不同),包括肝炎结核艾滋病以及胸透观察有没有体内异物、以防自残、自伤,包括艾滋病病毒一项。特殊情况会通知家属。 根据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犯人是指触犯刑律而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犯人有哮喘能否免于拘留,要看满不满足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来说,只要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就不会被拘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监狱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属,一定的经济救济和殡葬费用。 根据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但是如果罪犯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罪犯因工死亡,监狱最多负责3名亲属参加丧葬的食宿、交通费。
监狱本身就设有医疗机构,如果服刑人员的病情较重,会批准到狱外就医。但是,是否能够让家属陪同,需要监狱的批准。 根据相关规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罪犯争取到了保外就医机会之后,家属也是可以申请陪同治疗,但陪同是有严苛的规定跟实际的要求,家属也需要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