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有以下四点: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4、侵犯的对象是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印章。
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有: 1、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了虚假的信息并且加以传播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非法运输林木罪的犯罪构成是: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组织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1、本罪的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2、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