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一般不是不公开审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 (2)行为人有猥亵儿童的故意; (3)行为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被猥亵人为未成年人。
地铁咸猪手是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审判阶段: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 2、强制猥亵的对象是儿童。 因为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较差,心智未成熟,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即应予立案追诉。
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 2.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3.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而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所有的女性。
1、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未成年的,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3、对同一未成年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如果猥亵的是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