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用人单位等被撤销、注销或其他方式丧失主体资格的,由经营者、合伙人等对工伤职工、雇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无限责任。
1、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3、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辞退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在符合如下要件时,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如果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应当支付克扣工资数目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是指对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偿形式。 岗位津贴可以对那些在特别繁重、艰苦、有损健康等条件下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的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进行补偿,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有下列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