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电话录音可以当证据,但是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案件实事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录音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八大证据种类之一,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仅有电话录音,是很难作为定案依据的。
看情况。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
电话录音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如果是在合法的录音手段中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如若用非合法手段获得可能无效也可能犯法,所以要根据情况和方式来决定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这种手段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证据存在瑕疵,不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