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其条件为: 1.犯罪主体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的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罪犯可以监外执行的情形如下: 1、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犯罪分子怀孕的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监外执行去外地后果不一定会被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申请监外执行要花费一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按规定在下达执行后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接受矫治,在三个月内见面二次,每星期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交思想汇报二次,三个月后到解矫日止,见面一次,二个星期汇报一次,书面思想报告一次,其间每月至少参加社区劳动8小时。
监外执行多久报到一次没有具体规定,不过一般行为人是需要每周报到的,和管制、假释一样,如果对罪犯采用监外执行的,是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报道次数每个地方均有所差异,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缓刑与监外执行有以下几点不同: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累犯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监外执行。累犯如果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情形之一的,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
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本质不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两者适用人群不同 监外执行适用于判决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而取保侯审适用于涉嫌犯罪被拘留或逮捕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嫌疑犯或被告人。 3.两者执行地方不同 取保候审是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最后不一定定罪;监外执行,是法院判决定罪量刑后,因符合条件,不在监狱或看守所,而在外面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