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监护权变更的条件如下: 1、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 3、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
流程如下: 一、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认为,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调查。 三、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年满18岁就没有监护权了。而如果16岁已有自己经济收入并以此足以维生,如果16岁如果患有精神病的特例,则要等到病愈。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离婚后父母可以轮流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后夫妻双方依然享有监护权。如果夫妻离婚的,子女的抚养权是需要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
法律对保护母亲监护权的规定如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
有以下两种形式: 1.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 2.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
监护权的法律依据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