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能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所以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无效。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
有被撤销的可能。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人实施殴打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民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不合格 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打骂被监护人的情况的,经查证属实,监护人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除了父母外,以下人员还有监护资格: (1)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如果被监护人是不具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了父母外,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恢复。监护人不正当行使监护资格,致使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撤销监护资格: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可能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