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情况而定,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结合本人的身体状况确定。但监狱是个改造人的地方,不会强迫服刑人员超体力劳动。 我国《监狱法》规定,第六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监狱综合治理的十三项问题: 1.管党治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管理宽松软,对违纪违法问题缺乏斗争精神和较真碰硬态度,失责不问、追责不力; 2.宗旨意识弱化,身份意识不强,职业能力不足,工作上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 3.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4.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提供出具虚假悔改、立功、评估材料; 5.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提供虚假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妊娠检查等材料; 6.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 7.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各部门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走过场”; 8.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或者监区安排劳动岗位予以照顾,对罪犯改造行为选择性执法; 9.“捎买带”现象、手机等违禁品屡禁不绝、查处不力,清监搜身等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10.违规扩大处遇范围,为罪犯提供“特殊照顾”; 11.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纵容、包庇罪犯拉帮结伙、恃强凌弱; 12.监狱企业运行管理中权责不清、监督不力,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13.干部队伍管理不严,腐败违纪案件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