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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综合治理13项问题

法律顾问 2022-11-19 09:17 标签: 监狱法 治理 问题

"监狱综合治理的十三项问题:

1.管党治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管理宽松软,对违纪违法问题缺乏斗争精神和较真碰硬态度,失责不问、追责不力;

2.宗旨意识弱化,身份意识不强,职业能力不足,工作上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

3.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4.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提供出具虚假悔改、立功、评估材料;

5.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提供虚假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妊娠检查等材料;

6.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

7.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各部门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走过场”;

8.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或者监区安排劳动岗位予以照顾,对罪犯改造行为选择性执法;

9.“捎买带”现象、手机等违禁品屡禁不绝、查处不力,清监搜身等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10.违规扩大处遇范围,为罪犯提供“特殊照顾”;

11.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纵容、包庇罪犯拉帮结伙、恃强凌弱;

12.监狱企业运行管理中权责不清、监督不力,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13.干部队伍管理不严,腐败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李维丽律师

李维丽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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