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可以会见律师的。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开始,其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益;在调查取证环节阶段,仅有律师能够担任辩护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监视居住并非全然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是要求他们在特定期间内不得擅自离脱离住所或指定居所,同时对其行踪进行监督管理。
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被监视者是否将面临关押的命运尚犹未可知。
监视居住不需要担保人,只有取保候审需要取保人。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直接去会见就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它案件都不需要经过批准。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需满足的条件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监视居住需满足的条件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了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