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监视居住是否算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 2024-09-21 09:20 标签: 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这些特殊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这些规定表明,监视居住是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进行限制和监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池雨律师

池雨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