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是“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 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较为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尚需其他证据印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 一,单独一个证据; 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录音是不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但是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其一,当事人的陈述。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也称“旁证”。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区别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关键是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否能够直接证明到案件事实。
没有直接证据是不能定罪的。依据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审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反对轻率地依赖于证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而忽视其他实证材料的收集与研究。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 实施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 实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