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判刑之前在看守所是不算坐牢的。判刑前在看守所属于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与判刑后的服刑改造性质不同,但对于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案件的被告属于服刑人员,人民法院则应当到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案件,不能缺席判决。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 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检察院起诉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去看守所接人禁忌主要是接人时要低调一点,切不可太大排场和喧闹,毕竟看守所是比较严肃庄重的地方。如果是接释放人员,被释放的人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在上午释放的,在释放的一天上午,刚上班的时候去接比较合适。就平常低调一点去接就行了,不要太大排场,太喧闹喜庆,看守所还是比较严肃庄重的地方。守所是管制区域,最好将车辆停放到标黄区域外,可以随身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备相关看守工作人员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放人最先通知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员,被看守人员根据通知按时释放被看守人。然后由被看守人员告知家属。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账上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提取。 根据《看守所条例》有关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进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让家人存钱,这个钱不是要上交给看守所的。看守所里的饭是免费的,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主要是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需要购买一些日用品,自己给自己加个餐什么的。在押人员都是自己消费,花不完的如数退还。
不一定。到了看守所里面只是说明自己有可能会被判刑而已,但并不是说自己一定会判刑,这个要看对方是否已经搜集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依据,如果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就会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进入看守所多久能被放出来需要看拘留原因,没有犯罪行为或者依法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调查清楚自然会放人,快速的话可能在3天以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拘留30天左右才能做出决定。公安认为确有相关证据需要向检察院报告,检察院将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有犯罪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否则要等法院判决。
进看守的人是被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进看守所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规定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