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是监管警察执法的机关,督察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如果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符合所有的法律规定,是不怕督察审查的。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进驻的方式有: 1.定期巡查:定期对涉及环境保护的企业、工厂、项目或地区进行巡查; 2.不定期抽查:随机选取部分企业、工厂或地区进行抽查; 3.特别调查:在发生环境事故、投诉举报或重大环境问题时适用; 4.现场核查:赴现场核查污染源、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5.数据分析: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进行分析; 6.监控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