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
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
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
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
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专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使财产分割并没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