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
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加以公平的分割。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专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使财产分割并没有完
离婚时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的分割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由某项知识产权取得了利益,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离婚时
《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为:“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
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
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如何分配:知识产权在婚后由夫妻一方创造的,一方取得其所有权,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离婚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方式首先,考虑对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例如,夫妻共有的商标、商号及专利,均可以考虑先行评估或
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姻法》第十七条: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