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处置的原则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5.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6.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原则。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区分是: 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2.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员负责接管与管理。
已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依照以下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补偿金; 2、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担保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要看担保债权是否到期,破产人是否已经实现担保债权,取得担保财产。 《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看具体的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时,仍属于企业的财产。因此,企业已设置抵押的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属于破产财产,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