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如果企业的法人没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时,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破产清算造假,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
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正确的认定: 1、破产费用是在申请破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费用; (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包括: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
进入破产清算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 (二)公司财产被侵占和破坏的有关问题; (三)公司物品文件的遗失问题; (四)免税、保税进口物品处置问题; (五)资产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免税保税进口一些设备、生产车辆、原材料、燃料、零部件
法院清算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1、通知公告作用; 2、变价和分配作用; 3、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破产撤销权纠纷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破产法中也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程序有: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