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属于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一、诉讼离婚的判决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离婚的赔偿。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
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要分情况判断: 1.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属于一方财产。 2.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买房,但是房产证却是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这样的房子是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3.如果婚前双方都出资了,且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
夫妻双方因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不出庭,被告反诉的,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可以协议分担清偿。不愿协议解决,或者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判令一方或者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数额的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属于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但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
吸毒离婚孩子会判给没有吸毒史的一方。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吸毒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因此会判给没有吸毒史的一方。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
离婚房产分割分为以下情况: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