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据此,私房动迁款分割原则是动迁款及安置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1、私房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据产权份额分配。 2、私房里面的户籍人员享受居住困难户等安置政策的,根据政策获得托底补偿。 3、私房产权人死亡的,动迁款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