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据此,私房动迁款分割原则是动迁款及安置房屋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