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的,租客不担责。反之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毁损导致租客遭受损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还可以通过法院措施追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租赁物的租金要适当退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租人是否可以租赁物损坏为由拒退租赁押金,具体要看房东物品损坏是出于租客的原因还是房东本身的原因。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自然消耗受损,出租人不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物质量瑕疵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的,则有出租人承担: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未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
你不用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你承租了捷达轿车就对它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该车虽然毁损灭失了,但并不是由于你保管不善造成的,因此你不用赔偿该车的损失。现由于不可归责于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