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工程监理单位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程序。 工程竣工预验收也称工程(含专项工程)竣工初验,属于对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的工作的检查管理行为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在指专项竣工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前,为了避免验收承包商不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的一种预验收形式的质量验收。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5.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6.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建筑电气工程文件。 四、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六、电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 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 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 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解答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中竣工日期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因此工程竣工后必须结算。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需要的资料是: 一、工程前期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三、施工技术文件。 包括建筑电气工程文件、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四、竣工图。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上级管理部门为本项目出具的正式许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期设计文件及其获批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涉及到设计变更的所有文件; (4)国家颁发的各项标准及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6)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它规定事项; (7)对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联合投资建造的项目,需遵循合同约定及进口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验收; (8)依照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规定,对利用其借款的建设项目须依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