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第三十八条所涉及的内容近来,我们发现社会上有一部分用人单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压低员工薪资待遇,甚至停止发放、削减工资福利,甚至对员工所应获得的社会保险费用也不予支付,更有甚者,某些企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漠视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强迫员工每日工作在充满有害气体、缺少必要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之中,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健康事故,如中毒、生病、残疾以至生命事故。 面对这一严峻现实,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律在此郑重声明,赋予劳动者特许解除权,使其在面对上述剥夺个人权益的境况时,得以无需事先告知企业便可立即解除与其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