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法规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