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177第2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阶段可以认罪认罚肯定是好的,包括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下的罪行,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消息等,这样情况公安机关交到检察院的时候都会书面材料写明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院签署的,代表承受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检查院提供的量刑建议,原则上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的,检察院交到法院也会写明的,也会从宽处理,减少基准刑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