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二)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对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时,可以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对前提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时,可以对一审普通程序进行适当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并且实现诉讼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一审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且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外,庭审阶段简化,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4、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