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至第4条,以及《婚姻法》第46条来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 (1)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2)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 (3)隐私利益。 (4)死者人格利益。 (5)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
外遇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
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
欠款诉讼属于财产性纠纷,未涉及人身权,不能主张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申请精神司法鉴定有以下方式: 1、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 2、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会做司法鉴定。 3、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 法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一个,家属可以自行推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一般说来,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对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要求越高。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