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适当”的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避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以,这并不构成所谓的紧急避险,人和人的生命是不可以比较的,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生命是等价的,也不会存在所谓的多个人的命要高于一个人的生命,紧急避险所牺牲掉的合法权益是不可以等于或者大于想要的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杀掉他人并吃掉的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二者的区别是: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眼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原则不以犯罪处理,例外情况下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具体条文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造成不应有损害。至于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需根据案情分析险情来源、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等判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 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